自由軟體(free software),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,是一種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、複製、研究、修改和分發的軟體。這方面的不受限制正是自由軟體最重要的本質,與自由軟體相對的是非自由軟體(proprietary software),也常被稱為私有軟體、封閉軟體(其定義與是否收取費用無關)。要將軟體以自由軟體的形式發表,通常是讓軟體以「自由軟體授權協議」的方式被分配發佈(或是放置在公共領域),以及公開的軟體原始碼。
自由軟體的英文為「free software」,「free」一詞有「自由」、「免費」的雙重含意,因此要如何分辨自由軟體(libre)和免費軟體(gratis)?自由軟體運動的創始人——里查·史托曼提供了以下的定義:『自由軟體的重點在於自由權,而非價格。要了解其所代表的概念,你應該將「自由」想成是「言論自由」,而不是「免費啤酒」』。[1]更精確的說,自由軟體代表電腦使用者擁有選擇和任何人合作之自由、擁有掌控他們所用的軟體之自由。在GNU宣言(GNU Manifesto)中包含了史托曼在一開始對自由軟體使用定義的混淆。
大部分的自由軟體都是在線上(online)發佈,並且不收任何費用;或是以離線(off-line)實體的方式發行,有時會酌情收最低限度的費用(例 如:工本費),而人們可用任何價格來販售這些軟體。所以,自由軟體也可以是與商業軟體:因為販賣軟體沒有違反了自由軟體的定義。
最早的開放源代碼(Open source)定義是在1998年創建,來自Debian的自由軟體指引。當時大多數的開放原始碼軟體同時也是自由軟體,反之亦然。然而,開放源碼沒有捉到自由軟體的真正意義.
基於自由BSD的作業系統都是使用類似自由軟體的授權協議,FreeBSD、OpenBSD以及NetBSD,不同的是它們對於「Copyleft」的闡述。這些作業系統的使用者常認為「Copyleft」是一種對自由的過度限制,是一種自由的侵害。
「免費軟體」(freeware)是一種不須付費就可取得的軟體,但是通常有其他的限制,使用者並沒有使用、複製、研究、修改和分發的自由。該軟體的原始碼不一定會公開,也有可能會限制重製及再發行的自由,所以免費軟體的重點是不需要花錢,而不是自由的軟體。
自由軟體基金會(FSF)對自由軟體的定義首次於1989年發表[1]。這份定義後來被布魯斯·裴倫斯(Bruce Perens)改寫為《Debian Free Software Guidelines》(DFSG,Debian自由軟體指引)。
根據斯托曼和自由軟體基金會(FSF)的定義,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:
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,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「自由軟體」。也就是說,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、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布費用的方式、在任 何時間再散布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,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使用。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,就表示她/他擁有自由軟體所 賦予的自由權利。
大部分的自由軟體可以免費取得,並且它的原始碼可以自由修改並散佈但它並不是沒有版權。版權是當某項作品完成時就自然產生了,不需申請或註冊。以本文為 例,本文在寫作的同時,作者即擁用版權,任何人皆無法剝奪。而當使用者花錢購買某套軟體時,所購買的只是『使用權』,使用者必須接受該軟體的『軟體授 權』,才能使用這個軟體;而軟體的原作者則仍然保有其『版權』。
資料參考網站:
3. 校園自由軟體應用諮詢中心
4. 自由軟體技術交流網
5. 校園自由軟體交流網